山东省重点实验室试行管理办法(鲁科财字[2003]144号)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试行管理办法

鲁科财字[2003]1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的窗口,培养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公共科学技术研究平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优势学科、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获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增强全省科技综合实力和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四条  实验室是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社会力量为依托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实验

 室评估和考核;

 4、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监督有关实验室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3、及时落实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

4、协助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

 2、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必需的实验设施和工作条件:

 3、研究方向明确,符合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具有承担省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

 4、初步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5、资产和知识成果等产权关系明晰;

 6、依托单位有筹款能力和筹款信誉,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九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的名称必须与实验室专业方向一致,涵盖准确。实验室名称一般为“山东省(技术或学科领域)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